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法本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6-06-27 11:22) 点击:658 |
民事起诉状 原告:王某,女,出生日期,汉族,职业,现住址: 身份证号: 电话 被告:徐某,女,出生日期,汉族,职业,现住址: 身份证号: 电话 诉讼请求: 1、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塑美极服务费用即6万元。 2、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。 3、承担原告脸部后期治疗修复费用,直至恢复到做塑美极护理之前的状态。 4、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 事实和理由: 2013年底,李氏美容院经理李某向原告介绍一个叫做塑美极的脸部护理项目,介绍说该技术能使人年轻10岁,保持5年,2014年1月28日,李氏美容院李经理与何经理带着原告到万达办公楼将服务费用3万元交给徐某,达成服务协议,徐某为原告开出收据,当天被告为原告做了第一次护理,不到一个月后被告为原告做了第二次护理,徐某承诺一年以后感觉哪里不好再做一次,但是自第二次护理之后,原告脸部就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,长期肿胀疼痛,不能进行正常外出活动,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,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是何原因,被告称这是正常反应,原告信以为真,可是经过一年的时间原告脸部仍出现上述不良反应,遂原告再次向被告多次询问,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躲避原告,当初的承诺也未兑现,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面容及精神遭受巨大损害,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,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: 2015年4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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